来源:广东检察今日头条号
办张卡出售就可得到高额回报?遇到这种“好事” 你心动吗?
“断卡”行动!遇到这种“好事” 要警惕!
什么是“断卡”行动?
近年来,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要求通过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违法犯罪,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按照上级部署,珠海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断卡”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相关案例
2019年9月,在珠海市斗门区,黄某滨、孙某生与黄某威三人密谋,孙某生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U盾、电话卡、身份证照片,通过黄某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滨,再由黄某滨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建仔”。同年9月20日,黄某威将上述银行卡内有资金转入的信息告知孙某生,孙某生在“建仔”不知情的情况下挂失了上述银行卡并补办了一张新卡,再用补办的新卡在柜员机上分次提取了卡内的人民币19900元,孙某生、黄某滨、黄某威各自分得相应款项。
“断卡”行动!遇到这种“好事” 要警惕!
2019年底,黄某滨向郭某某购买了4张银行卡及密码,并将购得的银行卡及密码转卖给他人。2020年6月17日,公安民警抓获黄某滨并现场查获银行卡13张,其中5张银行卡系黄某滨向他人收购。
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滨、黄某威构成盗窃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孙某生构成盗窃罪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斗门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滨、黄某威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断卡”行动!遇到这种“好事” 要警惕!
看完这个案例,
大家对“断卡”行动,
还了解多少呢?
一起来学习吧!
“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手机卡
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
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
物联网卡
银行卡
个人银行卡
对公账户及结算卡
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断卡”行动!遇到这种“好事” 要警惕!
“断卡”行动针对哪些人?
开卡团伙
自行或者经组织前往银行、营业厅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俗称“卡农”),以及金融机构、运营商内部利用管理漏洞大批量开设电话卡、银行卡或者为开设提供便利的“内鬼”。
带队团伙
诱骗或者组织他人开办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这类团伙经常以“扫村”“扫校”的方式诱骗村民、大学生办卡,性质十分恶劣。
收卡团伙
主要为接受带队团伙手机卡、电话卡的团伙,这些人又称“卡头”。
贩卡团伙
主要指通过层层贩卖接受到的来自全国各地收卡团伙的电话卡、银行卡来赚取差价的人员。
涉及罪名及相关法律法规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均不能买卖。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如果持卡人明知他人将利用银行卡、电话卡实施网络犯罪,仍然进行出售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大家,切莫因贪图小利而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一旦发现有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